草案第四稿已经完成,并下发至各相关单位。7月底,起草专家组将邀请部分省市发改委人员和企业征求意见。但若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达不成共识,也有可能长期搁置
2007年能源法立法工作再度重启,此次由国家能源办、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5个部委共同进行编制,阵容强大,但同时涉及的利益主体和面临的问题也更广泛。
7月23日出版的《财经》杂志报道称,目前能源法草案第四稿已经完成,并下发至各相关单位。7月底,起草专家组将邀请部分省市发改委人员和企业征求意见。届时,国家发改委主任、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马凯亦将与会并听取意见。
第四稿是否将成为向社会征求意见稿,现在仍然难言结果。“如果说这次意见并不是很大,或者大家觉得比较成熟,可能。”一位能源法起草专家组专家告诉《财经》记者,但同为能源法起草专家组专家的副组长叶荣泗则表示:“有些事情没有研究清楚,出征求意见稿难度挺大。”
种种难题之中,最大的依然是绕不开的能源监管主体设立问题。从立法进展情况来看,这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据《财经》记者了解,在能源法工作稿第一稿中曾提出过“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两个能源监管主体,并大致规定了“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各自的职责——尽管对二者管理权限没有明确界定,但大致可以看出未来设立能源部与能源监管两个部门分治的前景。
到工作稿第二稿,“能源监管机构”提法即已消失,管理主体均称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这意味着,本应由能源监管机构和能源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责,一并划归了能源主管部门,似乎又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大一统’的管理模式之下。”电监会一位官员透露。
能源法工作稿第二稿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能源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能源管理工作,并接受能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