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限制:主体为低收入家庭
◇处分权限制:5年内不可上市交易,5年后,政府可优先回购
◇对价限制:购买经适房实际上减免了作为商业住房项目中收取的土地费
◇所有权限制:经适房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业主并未拥有完整所有权
前不久,国务院刚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有限产权”第一次提出,就在房市引起不小的波动。由于新名词的出现以及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市场上经济适用房的二手房交易行为就受到了影响,大多数买卖双方采取了观望行为。
据21世纪不动产北京区域市场部统计数据显示,在上述《意见》出台后的一星期内,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家登记量就下降20.4%,成交量环比下降18.5%。
可以说,《意见》将有利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改善,但是其仍然留下很多疑问待解,经济适用房政策中第一次出现的“有限产权”为何意?是否影响到政策出台前的购房者?新的《意见》能为经济适用房市场带来多少转机?
为此,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和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房地产专家易宪容。据法制日报
①解读·政策初衷
何为有限产权?
刘俊海认为,有限产权即为受限制的产权,是指特定的群体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够享有的所有权。其从四点上体现了“有限”:
一、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主体,也就是物权的主体是有限制的,低收入家庭才能有法律上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是高收入者就不可以,这是一个限制。
二、经济适用房的处分权的限制。如果是完整所有权的话,可以自由交易,但是经济适用房需要5年后才可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
三、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对价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政府在将经济适用房出售给需要的家庭时,有些应当在商业住房项目中收取的土地费,实际上是减免了。所以在购买产权的时候,支付的对价里面就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完整的市场价格,所以对应来讲,所取得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