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新政,改变以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备金计提政策,提高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率
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是住房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但由于受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的影响,廉租住房资金被挤占问题较为突出。针对这种情况,山东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进行了调整。
2007年10月,山东省财政厅下发了文件,规定自2007年开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不再按当年可分配增值收益的60%计提,改为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计提;同时,要求各地适度配比,控制规模,风险准备金余额要控制和保持在贷款余额1%的比例上,已提准备金余额达到该比例的,当年不再提取,不足的可计提予以补足。
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是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用于核销公积金贷款坏账的资金。按规定可有两种计提方式,一是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提取,二是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不低于1%)提取,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多年来,山东省一直按增值收益的60%计提,在执行中存在较多问题。
计提方式不合理。贷款呆账的产生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没有直接关系,而与贷款余额、逾期贷款有很大的关系,贷款越多,逾期贷款越多,呆账越多,为此所需准备的资金也应越多。因此,贷款风险准备金应与贷款余额相配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但原政策按增值收益的比例提取,与贷款风险和资金需求量不挂钩,不尽合理。
计提余额大,资金闲置。原政策不考虑风险大小及资金需求,每年均按增值收益的60%计提,累计提取余额较大,至2006年底,全省累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达10.21亿元,占贷款余额的比例(即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达6.39%,同期逾期贷款占委托贷款余额的比例(即逾期贷款率)仅为0.57%,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是逾期贷款率的11.2倍(正常应为3-5倍)。也就是说,为了防备一块钱的损失,按规定预备3、5块钱即可,却预备了11块钱,过量计提,超出了实际需要,造成资金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