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发展平衡器:规范税源跨省市转移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孙雷 加入时间:2008-3-27 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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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1日算起,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都将执行汇总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将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办法》是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的具体征管办法。

  五大核心内容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构成了《办法》的核心内容。

  具体而言,“统一计算”,是指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由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办法》还明确了汇总纳税的范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即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等一批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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