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性质,决定了其使用和价值补偿不同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其使用中应该遵守合理使用、有效使用、节约使用的原则。要把这些原则贯彻到具体管理过程中应该说也不是很容易的。例如产权管理中的一系列产权的界定,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建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等,都应该不同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其特点如何体现等都有待解决。”史锦华说。
此次针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在史锦华看来,对于省及以下的事业单位,也应该参照此管理办法和模式,制定各地方的管理办法,这样就使各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正规化,真正发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