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法》草案触及核心:“五人关系结构”搭建国资管理大框架
《国有资产法(草案)》(以下简称“《国资法》草案”)越来越触及问题的核心层面。
自2007年12月的十届人大三十一次会议对《国资法》草案进行一审过后,目前二审的准备工作在加紧进行。《国资法》草案起草的主要负责人——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建4月7日到达四川,为草案提交二审作调研。九省市的相关负责人赴川,围绕国资法起草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记者获悉,尽管一审稿内容已基本清晰,但讨论焦点集中在“五人关系结构”,即出资人、委托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的关系如何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只有在这些关键性问题解决的基础上,才便于谈具体问题。”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记者说。
这是国资监管第一次触及到如此核心层面。此前虽然中国拥有数十万亿(或者更多)的庞大的国有资产,但这些错综复杂的资产如何界定,如何监管,从理论到现实层面都处在比较“模糊”境地。
现在,在国资法立法层面,官方就此展开讨论,引起广泛的关注。
李曙光跟记者讲述说,首先,国资监管要建立一个国有资产的委托人结构,委托人最终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李曙光看来,全国人大作为人民的一个代表机构,应该享有对国有资产的终极权力。
但是从当前体制看,从《物权法》到1992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宪法,都把权力授予了国务院。
所以目前国务院承担了国有资产的委托人角色。“但是,从长远角度考虑,这只是一个过渡。”李曙光持有这样的观点。
第二个层面是出资人。
出资人应该由委托人来授权。因为委托人作为国家的权力,具体行使应该对应一个具体的出资人,以解决计划体制下层层委托代理链条过长、法律不清晰、最后导致没有委托人和出资人概念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