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经济行政和禁入限制3级处罚 已调离岗位或离退休的也不能免责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规定,在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金融投资以及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方面,因企业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这是国资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央企资产损失要向负责人追责。
超范围经营将追究责任
该《办法》将遏制违规买卖股票。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针对央企战略性重组,明确规定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违规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擅自主导制定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以及干预或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等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超范围经营将被追究责任。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造成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以及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造成资产损失的,均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针对资金管理和使用,如出现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越权或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违规拆借资金;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等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处理不良资产成为重要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