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拟设限银行董事及高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将面临更为严格的任职资格监管。
7月22日,一位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近日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新修订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监管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参考国际经验,从利益冲突角度,在董事、高管的适当人选方面,设置了财务状况和独立性要求的禁止性规定。比如说,对拟任董事、高管在银行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及其所同时任职的股东单位在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做出具体的限定。
其中,规定存在“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以及“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情况的,不应出任该金融机构的董事或高管。
加强股权董事的独立性
此番征求意见稿的第八条给出了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分别为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这些条款的细化程度,令一些接触过的商业银行人士和监管官员印象深刻。首先是“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禁止性规定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