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金融资产,多头监管到底是对是错?财政部作为大量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究竟应履行何种职能?这些问题,随着审计署在8月27日发布的报告,再一次引起专家争议。
8月27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中对金融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提出意见,指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存在多头监管现象。而对于金融企业的境内外投资、并购事项,财政部应加强严格审批,确保金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对于不同性质的金融企业,进行多头监管,并不是什么问题。重要的是,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应该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在监管规则、标准等方面,实现有效的政策对接。”多头监管容易给人以混乱的印象,而混乱可能来自各监管机构的“各自为政”。“比如银行参股保险公司,那么就要受到来自银监会与保监会两个机构的监管,两家规则标准不同,企业就会无所适从。此外,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上市,那么银监会、证监会对下属监管机构的市盈率要求标准不一,会给企业带去很大困扰。”郭田勇如是指出。
对于多头监管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继续坚持“金融国资委”论。他认为,审计报告提出的财政部应加强投资、并购的审批严格性这一建议,可操作性并不强。“我国外汇储备中的部分资产在外管局手里,商业银行很多由银监会控制,社保基金跟财政部也没什么关系。也就是说,大量国有金融资产并不由财政部出资。”
郭田勇则表示,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之一,财政部的审批作用,应该以“股东”的身份来体现。“对于并购的提案,这些肯定要通过董事会,那么财政部作为出资人,必然要派董事参加董事会表决。财政部的作用这样体现出来比较合适。”另外,对于投资事项,财政部应该“放手”,境内外投资属于金融机构正常的经营范畴,是企业管理层应该考虑的问题,而不是董事会。即使监管,也是银监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