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刘东生日前在中国三峡总公司2008年年中工作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央企业整体上市》的辅导报告。刘东生在报告中指出,中央企业整体上市要妥善处理母公司与整体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与中小股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三峡总公司公益资产不宜上市
首先,要妥善处理母公司与整体上市公司的关系。
刘东生指出,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一项主业由一个中心管理原则。整体上市前的母公司负责人、职能部门应当随资产、业务进入整体上市公司,母公司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设管理上市公司业务的职能部门。母公司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权利,其中转让国有控股股权应当由国资委决定。完善整体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决策事项,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自己决定。母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其次,要妥善处理国有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关系。要树立股东利益共同体意识,即:公司发展,让全体股东获益。要树立股东平等意识,即:法律法规赋予各股东的权利,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充分尊重、认真维护:表决权、知情权、参与管理权(提建议、询问和质询)、收益权。当国有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时,既要维护国有股东的利益,又要考虑从中小股东的角度考虑问题,把握好尺度和平衡。要注重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要妥善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无根本的利害冲突;企业更有责任、更有义务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社会效益。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还决定了某些国企在某些情况下,社会责任比经济责任更重要。
对于三峡总公司通过长江电力实现整体上市的举措,刘东生提出,中国三峡总公司肩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发挥着重大的、不可替代的社会效益,在中央企业中有着独特的重要地位。整体上市中社会公益性资产不宜进入上市公司;但是,整体上市要确保社会效益。三峡工程承担的防洪、通航等社会效益重于企业经济效益,责任重于泰山。进入上市公司后的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总公司履行好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