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来,围绕核准制的落实和深化,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监管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探索,初步形成以发审委制度、保荐制度与询价制度这三大制度为基础的证券发行监管体系。那么,如何理解这三大制度的特征精髓?三大制度的改革路径是如何与市场化要求相结合的?未来进一步改革创新的路径和方向是什么?从今日起,本报推出“发行制度改革路径探析”系列报道,敬请留意。
近日,一年内密集召开218次发审会、支持我国IPO创出全球第一的证监会第九届发审委光荣卸任,全新的十届发审委接过审核“接力棒”。随着新一届发审委的正式登场,发审委审核制度作为我国证券发行核准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将会进一步顺应市场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审核理念,坚守审核质量标准,不断提高审核效率。
自1993年作为证监会的内设审核程序诞生至今,发审委制度运行已有十五年,期间历经数次变革,而变革的核心始终围绕不断强化其专家性、独立性和透明度展开,它与证监会内部职能部门的初审制度结合在一起,共同为掌控好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闸门发挥了重要作用。
将专家要求制度化是发审委制度改革路径中的一项重要特色。特别是2003年12月新发审制度实施以来,证监会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引入专职委员,委员的专业、专家特征更加突出,进一步强化了发行监管过程中专业裁决的作用和意义。
把握独立性则是现行发审委制度的另一精髓。发审委办法明确要求委员们要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不代表其所在的机构,防范利益冲突及各种干扰。独立性要求是整个发行监管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基础。
2003年以来发审制度的改革还使发审委的工作更加透明。这次改革既取消了原来的委员身份保密的规定、将委员投票由无记名改为记名投票,同时又将审核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企业招股书以及审核结果等整个审核流程上的工作都全面公开化,真正实现了发审委的“阳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