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证监会围绕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思路,主要通过制度建设,推进核准制的落实。其间涉及三大制度,核心要义可分别梳理如下:
保荐制度,重在充分发挥券商职能;发审制度,将发行审核从一道“墙”变成一个“通道”;询价制度,重视发挥价格的基础性作用,重视市场约束功能。作为市场高端形态的资本市场,必然要依靠价格信号反映供求关系进而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而将定价权逐步让渡于市场,正顺应了市场发展的基本规律。
发审委制度几经改革
作为我国证券发行监管三大基础制度之一,早在1993年即告推出的发审委制度几经改革,逐步完善为现有制度。
从历史沿革来看,发审委制度主要经历了如下几个发展阶段:1993年-1999年,证监会内设审核程序阶段;1999年-2003年,发审委条例阶段;2003年12月至今,新发审委制度实施阶段。
其中,新发审委制度,即2003年通过重大改革实现的现有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全面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将发审委投票表决方式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强化委员的审核责任;将委员人数由80人减至25人,并设部分专职委员,实行坐班制,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发审委对企业的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减少原有二审制情况下由于两组委员审核标准掌握不一致而造成审核结果出现重大差异的情况;约束发审委委员的行为,要求委员严格实行回避制度等。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至2007年,我国股票市场A股筹资分别达到835.7亿元、338.1亿元、2463.7亿元和7728.2亿元,2007年IPO筹资额达到4554亿元,位居全球各市场第一,有力地支持了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
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1990年-2000年,我国资本市场处于建立和发展初期,股票发行实行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的审批制,主要是由政府推荐企业发行上市。2001年3月以后,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新股发行正式实施核准制,将政府推荐企业发行上市改为由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择、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对推荐数量进行通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