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简称《保荐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保荐制度的正式确立。保荐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落实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培育市场主体,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作为保荐制度的基础性文件,《保荐办法》搭建了保荐制度的基本框架,设立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了保荐责任和保荐期限,建立了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
《保荐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保荐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必须要由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并由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
确立保荐责任。《保荐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勤勉尽责,对发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保证或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督促保荐机构完善内部管理。《保荐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对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使这些制度成为做好保荐工作的制度保障。
明确保荐期限。《保荐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从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