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股东激励模式不仅也要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而且还要通过上市公司回购曲线进行。
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行权
针对少数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资助激励对象行权问题,备忘录予以叫停。备忘录规定,以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备忘录还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授予价格分期确定
为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很多上市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期权并不是一次授予的,针对这一问题,备忘录对分期授予价格作出了分期确定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其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
两套考核指标并行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设定适合于公司自身的绩效考核指标,该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此外,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