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在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现有制度框架还存在不足,这使得引进外企上市可能难以起到“锦上添花”的功效。应该说,除了现有监管体制表现出的许多漏洞之外,监管层在处理与外国企业、境外交易所关系等方面还没有任何经验,这使得投资者保护可能成为突出问题。例如,一方面,由于在规定上市公司的融资对等责任方面存在缺位,外企进入我国股市之后,或许也会逐渐陷入“低成本”圈钱的路子,成为“念歪经”的“外来和尚”。另一方面,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不足,也可能会诱发上市外企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例如,在证券诉讼中我国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非常不利于投资者的保护,而中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的诉讼,也常因举证责任归属问题而失败。在这样的监管环境下,外企在本就是“弱肉强食”的资本市场上恐怕也不会手软。
当然,考虑到未来几年红筹股上市、大小非解禁、再融资的压力,政府近期也只能把引进外企上市作为“形象工程”。其间如果能真正以此增进股市规则的国际化、投资者保护的加强、市场估值的合理以及本土上市公司提高质量的动力,则这一改革就达到了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