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并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空间,本次修订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此外,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对违反规则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增加暂不受理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文件的惩戒措施。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大股东的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重点强化了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守法合规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违法买卖股票收益上缴的监督和披露义务。就市场信用缺失现象和股东诚信问题,强调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义务。
二是加强董监事、高管的交易行为监管。重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的规定;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持股变动须提前向交易所报备,并要求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也应当及时上网披露。
三是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四是改革停牌制度。取消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并增加交易所盘中停牌措施。为遏制长期停牌,要求公司在连续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
五是明确股份分布问题和破产公司的退市情形。明确了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情形,对连续20个交易日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低于10%)的公司予以停牌并启动退市程序,并在制度设计上给予1+6+6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