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于2008 年9 月2 日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该转让办法详细说明了各种性质收费公路的转让条件、转让程序和后续的管理办法,为收费公路上市公司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是对全行业的利好。该“办法”从2008 年10 月1 日开始正式实施。
评论:
2006 年12 月交通部发文暂停了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转让,并在此后的窗口指导中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转让也非常审慎,各收费公路上市公司的路产收购和转让交易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收费公路上市公司遭遇发展瓶颈。而由于我国公路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地方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各地负责公路建设的交通投资集团都已经债台高筑,融资渠道又过于单一,我国的公路建设也遇到了困难。现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发布,为收费公路上市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一条道路,也为各省的交通投资公司融资带来了便利,并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路建设投资的增长。
我们认为,该办法的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转让,收费期限可以延长。按照“办法”规定,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可以转让,而且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年限。延长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5 年,累计收费期限总和不超过20 年,中西部省区的累计收费期限总和可以酌情延长到不超过25 年。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权益须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和公开招标。“办法”规定,收费权的价值评估方法采用收益现值法。公开招标主要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是应有之义。但是我们必须指出的是,选择招标受让方时,转让价格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由于受让方有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绿化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水土保持工作,另收费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义务。我们认为有丰富收费公路运营经验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的国有收费公路运营商在投标时有明显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