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QFII短线交易 索赔4000万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何军 加入时间:2008-6-16 16: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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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市场第一例针对QFII短线交易的诉讼在南宁糖业与马丁居里(Martin Currie)之间展开,涉及金额约4000万元。

  南宁糖业今日披露,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公司与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公司股票交易纠纷一案,该院已裁定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南宁糖业起诉马丁居里是因为该公司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南宁糖业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据悉,第一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MCIM”)、第二被告马丁居里公司(简称“MCI”)分别于2007年8月23日、24日、27日、28日、29日、30日连续六个交易日,以13.48元至14.77元不等的价格购入南宁糖业716.8469万股和975.4179万股,合计买入量占南宁糖业当时总股本的6.44%。MCIM和MCI同为第三被告马丁居里有限公司(简称“MCL”)的独资子公司。

  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马丁居里并未按规定持有南宁糖业股票,而是选择在2008年1月4日、11日、14日、15日、16日和25日累计卖出南宁糖业1453.5656万股,占总股本的5.07%,出售价格在18.34元至20.45元之间,实现了较为丰厚的盈利。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马丁居里买入至卖出南宁糖业股票的时间间隔正好在六个月之内。

  因此,南宁糖业认为,该公司应将其上述交易所获取的收益交付给公司,为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南宁糖业委托律师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短线交易1453.5656万股南宁糖业所获收益归原告所有,并交付占用上述收益期间的利息,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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