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现予以发布,请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八年 月 日
一、基准计算标准
(一)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分别按自营权益类证券规模、固定收益类证券规模的20%、10%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承担包销义务的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承销金额的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包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
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将交叉期内的各项承销业务分别按照单项业务对应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将上述各项承销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作为该期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