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相比,这次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扩大到股息、红利等收入,要比原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更大。
按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精神,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无论持股时间长短,全免股息、红利的企业税,因而所享受的政策,更优于对企业的优惠政策。
相比之下,个人如果直接投资股票,就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经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好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而,个人投资者无论持股长短,均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交纳所得税。这不仅不如证券投资基金,甚至还不如对企业的优惠待遇。
不过,新通知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则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以往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并未废止。但新通知并不沿用《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表述。这就值得注意。如前所述,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应予纳税。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在获得股息、红利时,并未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新通知的表述,是留有余地的。不过,从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要求看,目前即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