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行业即将跨入境外扩张的新时期。证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允许基金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这份名为《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等形式。《规定》已自4月8日开始执行。
北京一家基金公司市场总监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基金公司迟早要迈出走向境外的这一步。”
基金研究人士认为,在基金公司开展QDII业务后,在中国香港、欧美等QDII投资标的所在的资本市场当地设立办事处,尤为迫切。《规定》同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参股香港地区资产管理类机构、到其他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或参股资产管理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这也意味着,基金公司可以在各发达市场和新兴市场设立分支机构。
《规定》指出,设立香港机构采取审批制。基金公司申请设立香港机构须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尤其是,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同时,《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