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陈文君律师
简介: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硕士。有长达10年的证券从业经验,参与过数十家企业的重组、改制和上市工作,熟悉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长期担任中国证券网维权频道嘉宾,为投资者答疑解惑。
⊙陈文君 宋琳琳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机构投资者比重在市场中快速上升,整体实力大大增强,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沪深两市大宗交易制度应运而生。而根据新出台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规定,大小非解禁后如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出售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股份转让。这样的规定让以前仅机构投资者关注的大宗交易系统开始被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所关注。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针对大宗交易建立的不同于正常规模交易的交易制度称为大宗交易制度。大宗交易制度以前一般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占据主要位置的投资者结构做出的适应性安排,也是海外交易所针对机构投资者常用的交易制度。
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大宗交易制度具有定价灵活、对场内交易价格影响小、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其适用单独颁布的实施细则,在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也与普通交易有区别,有利于改善交易服务质量,更能提高大宗交易效率,减轻二级市场的压力,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可以为已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转让平台。
而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大宗交易制度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其权益的作用。比如,大宗交易成交的价格应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上交所大宗交易制度规则规定,“大宗交易价格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之间确定”,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凭借资金、信息优势对股价的操纵难度和成本增加,有利于稳定股市;同时,其关于“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不纳入实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的规定,也减小并延迟了大宗交易成交量和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股价,减小了由于机构操纵出现大笔成交时引起股价剧烈震荡而给中小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另外,“将以公开信息披露的形式向市场公告每笔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证券商席位名称以及买卖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的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开和透明,弱化了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面临的劣势。庄家不能再进行暗箱操作,而中小投资者虽然不能在提前或当时获知大宗交易有关详细信息,也至少能在相应的公告中了解到交易的基本信息,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