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第五章 建筑工程担保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筑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为市区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或其它法人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专业担保公司,是指经营业务以建筑工程担保为主,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从业人员中应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经济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应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合同同时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十七条 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及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及保函原件等资料报送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