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宜华木业(60097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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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财经网 作者: 加入时间:2008-8-7 13:3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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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 (一)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本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事项的,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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