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5日,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文中简称“三部委《通知》”),对各地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了基本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校园风险管理机制。
三部委《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发〔2007〕7号文件,在“两免一补”政策基础上推出的又一学生“民生工程”;是落实“国十条”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的客观要求,是保障广大在校学生权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意义
近年来,全国中小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如体育活动受伤、学生危险行为(爬树/楼、“特技”)、学生打架、学生逃学后受伤、校外被流氓欺负、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上学/放学、返校/离校期间(如交通事故)、放学后滞留学校、节假日自行到校期间发生意外、校园设施安全事故、教师体罚、违反职业道德、学生自杀、自伤、学校接送车发生交通事故、饮食中毒、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春游、夏令营等),因学校过失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即实现了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公益互助的统一。
三部委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三部委《通知》明确了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赔偿项目、经费保障和责任限额等5方面原则。其中,要求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所需费用,由公用经费支出,每年每个学生不超过5元。三部委《通知》还对教育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保险公司和学校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