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参保人员医保水平再次提高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李晓静 加入时间:2008-3-27 14:14:36
【字体: 【页面调色版


  记者从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从2008年4月1日起,对苏州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将再次提高。

  职工医疗保险方面:一是提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水平。70周岁以下的,较上年增加60元,由每人每年740元提高到80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较上年增加120元,由每人每年830元提高到950元;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180元提高到1200元。二是降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自负段金额。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前的自负段金额,在职职工由800元下调为600元,退休人员由600元下调为400元。三是提高住院医疗费用结付比例。四是提高部分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结付比例。

  居民医疗保险方面:一是增加门诊特定项目补助病种。在原有的重症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两个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基础上,将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重症精神病增补列入补助病种。参保居民办妥门诊特定项目审核确认手续后,每一结算年度,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门诊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含当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90%的补助;重症精神病人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发生的费用,在1000元限额内,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90%的补助。二是提高住院医疗费用结付比例。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居民医保基金的结付比例,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下的部分,由50%、55%统一提高到60%;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部分,由60%提高到7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由70%提高到80%。《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中有关学生医疗保险的新政策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上一篇: 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
下一篇: 没有了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苏州参保人员医保水平再次提高::相关新闻::
·为揽客源 美容院卖假医保收据
·江苏医保将优先解决农民工
·江苏:民工大病医保由用人单位“买单”
·邵阳今年确保50万城镇居民参加医保
国内新闻

·3月份物价涨速轻微回落 加息
·三部门联合行动 开展土地税
·央行连续五周净回笼资金超过
·国务院提出加大对农业生产政
·去年我国服务业占GDP比重不
·我国1-2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央行今日发行不超过1440亿央
·保尔森将访华与王岐山会谈 
·监管层收紧外汇贷款发放 飙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资处置“收

国际新闻

·斥资11亿欧元 凯雷大举投资
·美联储插手贝尔斯登重组案 
·年报披露高峰逼近 欧美市场
·亚洲地区投行业务收入降5.4
·Visa欧洲分部收跨行交易费 
·淡水河谷与斯特拉塔未就收购
·美联储拍卖500亿美元贷款 增
·价格并不由基本面决定 国际

创业人生
·苏州参保人员医保水平再次
·钱多券少 国债指数强势再
·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
·您给家财上锁了吗
·谨防车险超额投保“白花钱
·探班“阳光保险”--班底人
·中国人寿险种结构亟待多元
·农产品期货从此就踏上熊途
·烟盒贴双面胶 澳门两男子
·中国人寿占保险市场近4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