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目前有20多个国家使用DGR模式,但专家和官员们提醒,该模式在中国能否适用和推广,还需要作深入研究。
首先,DGR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医疗机构仍有机可乘。对此,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副处长钟东波给出了全面分析。
第一,会出现“选择病人”的现象。由于DRG支付方式是按照统一的费率支付,而不管病是大是小(如一个病种一个支付标准)。这样导致医院以各种理由推诿“重病患者”。
尽管该模式对一次住院费用能够有效控制,但医院仍有办法“钻空子”,如劝导病人出院后再住院,故意把病情说重,人为加入“并发症”,骗取医保基金支付。
对比前两种问题,钟东波认为,第三个问题可能更隐蔽。即医院“转移费用”,如把患者的住院费用转到门诊(因为DRG付费方式只用于住院费用)。
“或者把费用转移到控制相对比较松的地方,提高公费医疗支出。”钟东波表示,如果医保制度不是全面覆盖,在一个医院里执行多种支付方式,很容易出现这种空当。
还有一个弊病则为公认的。DRG方式也减少了医院给患者“应有”的医疗服务,并且影响医疗新技术的应用。
同时,由于DRG支付方式需要通过核算上年度医院治疗某病花费,来确定下年度支付比例,而小医院没有足够的“病例”数量支持该模式核算,因此不能适用于小医院。
“美国现在超过1000家小型的小村医院已经不再接受DRG的支付。”对此,Steve Phillips也给出了证明。
除以上外,DRG模式还需要完善的卫生信息统计,而在中国,卫生数据收集还存在瓶颈。
“DRG本身成本需要核算、治疗方案的平均值也需要核算。”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疗保险研究中心副主任熊先练表示,这两方面核算都需收集医院、患者各方就医治疗信息,但目前这些信息还无法准确获得,“医院涂改病例时有发生。”
对此,中国医疗保险学会秘书长熊先军对本报记者表示,社保部也正在仔细研究DRG模式,尽力解决上述问题。在最大范围内减少该模式存在问题前提下,择机试点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