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一些居民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却还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现在这部分人群不用再发愁了!
3月1日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开始执行。这项新政策允许超龄人员延期缴纳社保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或享受医保待遇。
适用范围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本人自愿,可以按通知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方式
1.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
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前3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继续缴费。
2.档案在其它存档机构的参保人员
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的前6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书面申请。存档机构应于参保人员达到规定年龄的前30日,将其个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参保人员于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向存档的区(县)职介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继续缴费。
3.参保人员系单位职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
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的前30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于职工申请的当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15日内,一并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参保人员应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向存档的区(县)职介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继续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