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否仍为前夫保险之受益人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梁鹏 加入时间:2008-4-30 1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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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某为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于2002年为自己购买了八份人寿保险,总保险金额30万元。在保险合同相关文件中,唐某将其妻指定为受益人,但未写明其妻姓名,仅写明为“我的妻子”。其后,2007年9月,唐某与其妻任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唐某此后仍按时缴纳保险费,但对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并未加以变更。2008年1月,唐某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其父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同时,唐某原妻任某也听到此消息,因保险受益人 “我的妻子”并未加以变更,故认为自己应当获得保险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保险金中的3万元归任某所有,其余作为唐某的遗产由唐某的继承人继承。

  本案虽然尘埃落定,但在离婚比率逐日攀升的今天,此案提出的问题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假如此案双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则法院该当如何判决?离婚之原妻是否仍可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关于离婚后是否可作为原配偶之受益人的问题,通常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离婚,仍可作为原配偶之受益人。理由是,受益权来源于保险合同之指定,并非源于双方的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不存在,不应当影响原配偶的受益权。再者,被保险人(本文中被保险人即原夫,下同)指定受益人时出于自愿,在离婚后未对受益人加以变更,可侧面证明被保险人并无更换受益人之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后,原夫或原妻不能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理由是:其一,夫妻离婚以后,在法律上已不具有夫妻关系,因此,原妻已不再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我的妻子”,所以不能作为受益人。其二,原则上,受益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夫妻离婚之后,双方的姻亲关系解除,原妻对原夫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能作为受益人。

  这两种观点均有可商榷之处。

  第一种观点主张受益权源于保险合同,与婚姻关系无关。但是,我们不得不直面的事实是,夫妻已经离婚,恩断义绝。此时强将原夫缴纳保险费之保险金判给原妻,有违被保险人之本意,是法律或法官强加于被保险人之意志,殊为不当。再者,被保险人之所以在离婚后没有变更受益人,可能出于多种原因。譬如遗忘,或者不了解未变更受益人的后果,以此推断被保险人仍以原妻作为受益人,不无过于猜度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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