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否仍为前夫保险之受益人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梁鹏 加入时间:2008-4-30 1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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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观点的理由也不充分。其第一个理由过于关注保险合同的文字,以原妻已离婚完全否认保险合同中的“我的妻子”,忽略了离婚后原夫仍有可能愿意将保险金给予原妻的情形,这在原夫对离婚存在过错之时并不是没有可能。第二个理由认为,离婚后原妻即丧失保险利益也不正确。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方面源于亲情,另一方面源于被保险人的同意;即如果被保险人同意原妻作为其受益人,原妻即具有保险利益。

  笔者认为,原夫死亡后,原妻是否可以取得保险金的问题,首先应当探寻原夫死亡时,其对保险金处置的真意。倘若原夫死亡之时,已离婚的夫妻之间早已恩断义绝,则此时原夫不会愿意将保险金归于原妻。由于原妻已不是被保险人现在所谓的“我的妻子”,因此,法院以保险合同字面意思拒绝原妻领取保险金亦无不可。倘若原夫死亡之时,仍然愿意将保险金给予原妻,则可以视为原夫现在仍指定原妻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以毫不相干的他人作为受益人尚且允许(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何况是共同生活过的原配偶。因此,此时以原夫的本意,保险金由原妻领取并无不可。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判断原夫的本意?此点须经过法院进行调查。比如,法院可以询问保险营销员,可以调查原夫的同事或朋友,可以调查原夫的亲属甚至邻居,以便明了被保险人死亡时对保险金归属的态度。

  尽管法院可以通过调查了解被保险人的真意,但是,毕竟此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难以查明被保险人真意的情形并不少见。若被保险人的真意不能查明,法院该将保险金判予何人?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理由在于:第一,从人寿保险的目的来看,寿险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善后资金、解决被保险人家庭因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生活困难、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等等,即寿险主要是为了应付家庭困难,原夫与原妻离婚后,原妻已不属于原夫的家庭成员,有时甚至原夫与原妻各自组织了新的家庭,故保险金不应归于原妻。第二,根据日常观察,原夫与原妻在离婚后关系尚好的情形并不多见,多数情况下双方已互不往来。从概率学的角度看,在被保险人真意难以查明的情况下,也应当将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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