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形式化的车辆出险审查制度,对于虚构、夸大的交通事故难以尽到谨慎审查义务。
第三、出险后车检、定损行为任意性太大,对车检、定损人员缺乏有效制约。形式化的出险审查机制是犯罪嫌疑人保险诈骗得逞的前提,而定损人员不受制约的车检、定损行为则是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保险公司巨额赔款的关键。类似案例均反映出定损等人员在车险、定损、询价等决定赔付范围的关键环节几乎都是一个人起作用,缺乏定损员之间以及保险公司部门之间的制约。
第四、保险赔付款的发放方式不完善。目前该款项可以由汽修厂人员凭投保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即可领取。应强化对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领取保险金的审查,提高投保人授权委托书的制作要求,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告知车辆投保人或受益人。
第五、系统的保险赔付预警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应完善车险索赔信息化档案,通过赔付时间、赔付数额、出险地点、事故描述等数据初步建立车险预警等级,结合定期的赔案复查及时发现车险诈骗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