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矛盾,合议庭认为可以引入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无论损失与否””的理念。依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此前将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所有的货物都如实向保险人投保,即使在后续环节被保险人出现工作过失,使保险人仍应对此种损失负保险赔偿责任。当然,这仍然需要以被保险人此前已将预约保险合同下的全部货物都向保险人申报投保为前提条件。
李洪认为,如今通讯虽然发达,但在预约保险情况下,仍然常常发生在货物灭失后被保险人无法及时获知货物损失的情况,因此“无论损失与否”条款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与保险利益原则相抵触,但却是出于商业上的真正需要,符合赔偿原则和保险目的。对于英国《海上保险法》这种将预约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漏报、晚报、误报的情形予以区分,并相应规定了善意认定标准的做法,合议庭认为值得借鉴。
李洪说,预约保险合同在目前保险实践中广泛存在,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起案件的审理,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基于预约保险合同的初衷,引进“无论损失与否”概念,从而使得预约保险合同发挥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