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来的条款基础上,补充条款中共增加了几项违约处罚条款内容。处罚的力度随着违约次数的增多而升级。而补充条款中还特别强调,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公司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公司有违约行为,第一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第一次违约的公司,除按“自律公约”实施细则扣取违约金外,再一次性扣取罚款2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5万元并行业通报。第二次违约,违约金扣取后,再一次性扣取罚款5万元,行业通报,并向保监局报告,建议对违约公司主要负责人监管谈话;当有公司第三次违约时,一次性扣取罚款将增加至10万元,除行业通报外,还将面临撤换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暂停违规机构三个月车险业务。
商业车险手续费上限上浮3%
在多数财险公司负责人看来,除公司在提高车险手续费变相违规上负有一定责任外,自律公约本身“15%(商业车险)+4%(交强险)”的约定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15%+4%’有点苛刻,不符合现时行情,至少商业车险15%的车险手续费上限应该适当提高。”
对于保险公司的上述意见,监管部门已有所考虑。本报记者在补充条款中发现,原先“15%的商业车险手续费上限”的约定上浮至18%,“主要考虑到中介服务费用的增加,物价成本的提高。”一位监管人士对记者表示。
考虑到车险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财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补充条款在中介费用标准上实行差异化,最高增加2%的支付上限。主要表现为:车险业务市场份额大于3%(含3%)的公司,商业车险手续费上限为18%,市场份额小于3%的公司,手续费上限为20%。
从本报记者刚刚掌握的一份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内部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在上海车险市场上,除人保财险(32.84%)、太保财险(20.43%)、平安财险(10.19%)、中华联合财险(7.27%)、国寿财险(4.95%)、大地财险(4.07%)这六家公司的车险市场份额在3%以上外,其余多数财险公司都在3%以下,其中有12家经营车险的财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2%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