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金在线   作者: 加入时间:2008-4-29 13:54:18
【字体: 【页面调色版


  保监发〔2008〕27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一)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培训,按需施教。根据培训对象职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的特点和发展的新形势,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全面实施,保证质量。培训面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现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保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其作为任职资格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上一篇: 福建保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获得省纠风办的肯定
下一篇: 没有了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国内新闻

·中国粮价:不涨的秘密与代价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重回上行通
·国家统计局:一季度宏观经济
·北大教授预计二季度将加息一
·台经济部门:1-2月台湾对大
·上海浦东携手长三角加快转型
·人民币升值“变档” 企业应
·美国在华企业白皮书发布 九
·一季度内需猛增 投资水涨船
·一季度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

国际新闻

·纽约原油创近120美元最高交
·专家预测:美国首季经济增速
·能源改革可为亚太地区节约数
·通胀加剧令130万阿根廷人重
·德国巴登符腾堡州立银行一季
·巴林BMB投资银行首季利润增
·厄瓜多尔将限制中国陶瓷产品
·雀巢以高附加值产品应对原料

创业人生
·收评:两市横盘整理小幅上
·恒生银行宣布派发2008年度
·中行可能接盘苏格兰皇家银
·29日恒指半日涨1.11% 盘中
·29日恒指低开4点 市场观望
·中海油认购证全线上扬
·A股见底 A50基金权证值得
·港股震荡走高 观望气氛渐
·28日恒指上涨149点 中资银
·港股将保持反复偏稳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