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险营销员已成为我国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2014900人。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保费收入3193.9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45.4%。在我国保险业和保险营销体制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营销员犯罪也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保险公司信誉和保险行业形象,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有必要进行严厉打击。本文拟对保险营销员常见的犯罪类型、特点及相关法律问题作一浅析。
提到保险营销员,一般指个人保险代理人。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将个人代理人定义为“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法》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属于平等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营销员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他们只是一边联系着保险公司,另一边联系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中介”。
营销员犯罪的主要类型
司法实践中,保险营销员常见的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以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保险法》第140条也规定,应对营销员的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营销员主要的诈骗手段为:私刻或盗盖保险公司印章以骗取钱财;编造不存在的险种并销售以骗取钱财;利用伪造、涂改或作废的保险单据骗取钱财;伪造文件或假冒投保人签名办理退保、理赔手续,骗取退保金或理赔金等。司法实践中,也有将上述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判例。
第二,侵占罪。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保险营销员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的,可能构成侵占罪。主要的犯罪手段是:保险营销员通过真实有效的保费收据向客户收取首期或续期保费后,不上交给保险公司,而是据为己有。营销员基于保险公司的有效授权代收保费,在合法占有了保费后,又实施了非法侵吞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