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
费用,在职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参保人员家庭病床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参保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累计超过
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领取养老金人员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所有参保者,发生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