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寿险免责条款应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加入时间:2008-5-5 10: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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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某于2005年12月投保保额为4000元的99鸿福两全保险,年交保费480多元,每年准时缴费。今年3月初,他驾驶无牌无证的摩托车到营销部缴保费。途中不慎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处理后的事故认定为:“双方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四款: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第五款: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现在我们有几种看法在争议:一是按现金价值退保;二是按所缴的保费退保;三是按责任认定赔付50%保险金额;四是应予足额赔付。请问这一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应按哪一种处理方式才对?

  保险营销员

  黎建强

  专家坐堂: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梁鹏

  处理这一案子,应当首先考察《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所涉情况是否已有强行性规定,如果没有强行性规定,则应当依照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关于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导致自己身故这一情况的处理,笔者查阅了《保险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发现对这种情况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应当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由上述情况可知,保险人将这种情况列于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责任免除”部分通常规定:“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的这一规定说明,双方当事人对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导致自己身故的处理已有约定,即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所以,应当依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处理,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但是,保险人不予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就责任免除的情形对被保险人予以说明。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如果在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将不能获得赔付”的说明义务,则这一免责条款将是无效条款,被保险人因此身故,保险人仍应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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