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理赔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张媛媛 加入时间:2008-6-23 16: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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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书中笔迹鉴别的重要性。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义务既是保险人的一项义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项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要体现在:通过投保书书面询问和业务员口头询问的方式向投保人说明了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健康状况进行详细的询问。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告知所体现的是保险公司的最大诚信原则。

  从保险实务来看,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产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业务员身上,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业务员对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未向客户进行解释,致使客户对违反告知所导致的后果不了解。

  其次,业务员代填《投保书》,对《投保书》中的询问事项未向客户进行口头询问,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栏进行代签名。

  再次,业务员为了个人业绩在明知客户患病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鼓动客户投保。

  以下是两个业务员代签名的典型案例:

  1997年1月,吴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根据该少儿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998年9月,投保人吴先生因肝炎后转肝硬化身故。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1993年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系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吴先生的妻子称,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能够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无法进行告知,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吴先生的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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