忌超额投保浪费 投保家财把握3要点
来源:大众理财顾问   作者: 加入时间:2008-7-10 15: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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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投保家财险时往往存在很多误区,对于不同的家庭来说,购买家财险,在听取保险业务员引导的同时,自己也要有一定的主见。那么,在投保家财险时,要注意些什么?

  依据财产价值选择保额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即可获得充分的保障,如果发生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数额如数赔偿。与寿险保障金额与保费的正比关系不同,保险公司只会按实际损失赔付,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财产险投保额越多并不意味着可以得到更高的赔付。家财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遵循补偿性原则,对于超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保单失效。

  李先生有40万元家庭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先生家中失火,造成全部家产损失。李先生去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赔付给李先生40万元。

  造成超额投保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种。一是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保险合同无效;如果是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同样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不予赔偿,保费也不退还。李先生错误地以为保额越高,出险时获得的赔偿越多,属于善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的实际价值,不但没有获得期望的赔付,还多花了许多保费。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两种赔偿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家财险合同一般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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