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房地局网站公布《关于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8]87号)。这份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央行上海分行,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发布的通知明确规定,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住房贷款,需要查询家庭已经登记(包括权属登记和预告登记)的住房面积情况的,应经过市交易中心审核。任何不按照通知规定出具的查询结果,将不得作为贷款银行审核的依据。
贷款前需填表审核
2007年9月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购房者所购买的第二套(或以上)房贷款的成数均规定不超过六成,利率均不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为了保障普通购房者利益,12月5日,两部门再次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明确,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资料显示,2007年末,上海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2.2平方米。
根据房地局最新的《通知》,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商业住房贷款时,需要填写经贷款银行审查的《借款人家庭成员名单、住房坐落情况表(兼查询申请书)》、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商业银行房贷将以此为最终标准。
两道审核门槛
从昨天公布的《借款人家庭成员名单、住房坐落情况表(兼查询申请书)》样本来看,按照标准,购房者申请贷款将要经过两步审核。
此前央行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审核义务被交由贷款银行来承担。
而上海实行标准规定,购房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单和住房情况经过贷款银行审查之后,需要请房产交易中心协助提供该户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查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