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这一信托合法成立的基础性制度经过长久缺失后终于提上日程。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正就信托登记制度进行"细致的研究",其中涉及开展具体登记业务所需要的进一步研究和整体考虑,例如从市场的角度需要标准化的设计,针对具体产品,要有相应知识储备和推动力,从技术、业务、风险的角度全面思考。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目前的想法是,建议信托业信托产品登记,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来开展,各地市不成立单独的登记机构。
"破产隔离"优势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段祺华提交的提案建议,应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实际上,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通过登记的办法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实,解决信托财产已被信托这一事实的信息披露问题,并确认信托的成立及信托财产的产权。
段祺华认为,建立信托登记制度,还可以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和性质,因为信托一旦设立和生效,信托财产就转移至受托人,委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可以确保信托设立目的的合法性和信托财产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如果委托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设立信托,其债权人因无从得知信托的设立,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债权人亦无从得知财产信托情况。
"这是信托与银行理财产品或者券商集合理财等金融产品最大的不同,也是其免于同其他金融产品同质化竞争的最重要优势。"一位信托业专家说。
在他看来,信托最核心的层面就是破产隔离,即委托人把财产拿出来作为信托财产之后,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出现经济纠纷或者个人债务问题,法院或者债权人不能把信托财产作为委托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执行。
而目前,由于没有信托登记制度,法院无法证明信托的有效成立,无法认定该财产是信托财产,因此往往会将信托财产作为委托人的财产变现偿还债权人,或将受益人转为债权人。